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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是: 2010年9月5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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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仲裁院的受理范围是:平等主体的金融机构之间或者金融机构、其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或者其相互之间在金融交易、金融服务等活动中发生的商事纠纷而提出的仲裁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纠纷:
  1、存款和贷款纠纷;
  2、票据、信用证、银行卡等支付结算纠纷;
  3、保险纠纷;
  4、金融租赁纠纷;
  5、外汇、黄金交易等纠纷;
  6、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交易纠纷;
7、信托投资纠纷;
8、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纠纷;
9、典当纠纷;
10、当事人约定提交武汉仲裁委金融仲裁院仲裁的其他纠纷。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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