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作为国民经济乃至世界经济的核心内容,自上世纪以来成为继原材料、产品市场竞争之后的第三次竞争焦点。近年来,国际金融市场风波迭起,从上世纪末的亚洲金融危机和今年的美国次贷危机可以看出,各种金融动荡的后果已不再仅局限于某个金融机构或国家,而是呈锁链式传递或扩散,波及周边地区和国家,影响区域金融甚至全球金融市场、秧及群体金融机构。同时,随着世界金融贸易服务自由化的加快、金融创新工具的推陈出新,传统条件下的金融内控制度与监管制度已严重滞后,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范已成为国际性的共同课题。在我们生活的城市里,人们开始接触到购买金融产品的风险。
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不成熟的环境中,由于处在特定的转型时期,新的机制远未健全、法律规范尚不完善,加之长期计划体制的影响根深蒂固,一些经营单位在利益驱动下利用市场监管和法律调控的漏洞,自学不自觉地进行违规操作,加之中国企业对金融的依赖程度很高,各种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仍很不严密,使中国金融业的风险隐患日渐凸现。中国的金融法制建设起步甚晚,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同步发展,同时具有“摸着石头过河”的特征,制度不健全、法律规范的缺位和金融监管体制的不完备在所难免。但从法律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不难看出:金融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与规范作后盾,金融市场的有效运作则必须以秩序为前提。而无论是制度、规范,还是秩序,都是法制建设的基本任务与目标。因此,金融法制的不健全可以说是形成中国金融市场风险隐患的很重要的原因。尤其是我国在加入WTO以后,如何增加对国际资本的持续吸引力、金融企业如何防范、化解日益复杂的国内和国际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金融风险,以及当金融生活涉及到越来越多的老百姓,党的十七大鼓励让更多的人拥有财产性收入,在金融离老百姓日益亲近的同时,金融风险也带给人们未曾感受的恐慌。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同时作为仲裁员,我们认为,仲裁作为一种有效的民商事纠纷的调解裁判手段,作为与法院诉讼并驾齐驱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不仅是一种舶来品,而且是国际惯例,在世界和平与社会和谐的发展上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的法律制度也确认仲裁作为国内外经济关系的平衡器,公民与组织权利义务的权威裁判者,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权益与社会公平等领域发挥着作用。
一、金融仲裁的特点
中国的广大农民目前离金融仲裁还很远,因为他们很少涉及金融生活,城市里的人与金融结缘也是在有了余钱以后,存了钱只为了生活,也涉及不到仲裁,只有人们有了自己的产业、财产,有了与社会其它企业的交易,社会金融活跃,金融企业发展壮大,人们在金融生活中出现了矛盾,纠纷甚至冲突,人们渴望维护自己的利益,社会需要平等安宁,金融仲裁在人们需要的时候被人们发现,在尝试之中被人们接受,社会的稳定与发展,需要一架双轮的平衡器,一边是司法诉讼,一边是商事仲裁,有过“打官司”经历的人们,在权衡之后,发现仲裁值得青睐,尤其是金融仲裁。钱的事,要能摆平又不伤和气谁不愿意呢?
金融仲裁是仲裁的一个分支,可以定义为“为防范、化解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与金融机构在金融交易中发生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金融风险的专门性仲裁”。金融仲裁是金融交易活动和仲裁制度各自发展到一定阶段共同作用的产物。由于金融风险的特殊性以及仲裁在防范金融风险过程中独特的魅力,可以预期金融与仲裁的结合将会日臻完善并具有扩大发展的趋势。
1、金融仲裁具有高度专业化
随着现代金融产品的日渐丰富,金融衍生工具的大量运用使得金融风险的复杂程度较以前大为提高。从仲裁实践来看,金融风险一旦上升为纠纷、案件,其案情之复杂、科技含量之高、法律问题之深甚至对外语的要求均非昔日所能比拟。专家型仲裁员符合现代国际金融的发展对知识结构、专业知识、语言能力以及道德操守的要求,尤其是那些仲裁经验丰富的仲裁员,更成为全盘掌控仲裁进程、公正高效化解金融风险的典范。
2、金融仲裁具有私密性
仲裁不同于诉讼,如果客户没有特别约定,仲裁过程将不公开。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就风险事项在一个私密的环境中进行,符合商品经济时代和诚信时代客户保守商业秘密的心态,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公信力,将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3、金融仲裁具有时效性
金融风险一旦产生,无论是对金融机构还是对客户而言,都希望能够尽快地化解风险、降低成本减少损失。仲裁期间的相对短暂和程序的相对简便,有利于节省成本。仲裁无级别管辖,不存在上诉的程序。“一裁终局”是仲裁的标志性特点,也是有别于诉讼的典型特征。“一裁终局”即案件一经审理裁决即为最终裁决,任何组织或个人,包括仲裁机构和法院,均无权更改,从而避免了诉讼两审的冗长,提高了判断是非的效率,杜绝了久拖不决现象,能够快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葛,维护经济关系的正常流转。
4、金融仲裁具有实用性
金融仲裁的双方当事人均以能够得到实际偿付为最终目标。由于金融交易具有有偿性、利益性的特征,金融机构和客户在得到公正的判断后,最关心的就是自身利益何时能够实际得到补偿,最迫切的希望无疑是通过某种形式实际地修补双方之间破损的合作关系。
无论是从国际还是从国内来看,仲裁均能得到有效、实际的履行。从国际惯例来看,各个国家的仲裁均因其非官方的特性,得到了其他国家的普遍承认。根据《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缔约方裁决可以在全世界140多个其他缔约国家或地区得到承认与执行,各缔约成员承担的是必须遵守的国际公约项下的义务,该公约已于1987年4月22日对中国生效。而在国内司法实践中,许多国家都以国内立法形式确定了仲裁裁决的效力,如我国的《仲裁法》、《民诉法》以及许多部门法都确定了裁决的终局效力和可执行效力。反观一国的判决,很难在没有司法协助条约的前提下得到另一国的承认与执行,而有关商事司法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双边条约为数寥寥不多,多边或国际性的司法协助公约更是难以企及。在中国金融业走向世界,世界资本大规模流入中国的今天,选择仲裁作为解决跨国金融争议当是明智之举。外国的银行进入中国,我国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国外设立,多少家庭的孩子在海外读书,大量中国人在世界各国就业经商和工作,金融生活总会有风波,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遇到金融纠纷,选择金融仲裁,即可“全球通”,达到波澜不惊的效果,走仲裁的路,更适应先进国际社会生活。
二、我国金融仲裁工作的现状
1、金融仲裁规则基本成形
从仲裁规则方面而言,2003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颁布了《金融争议仲裁规则》、《金融争议案件仲裁费用表》、《金融仲裁员名册》,2005年对《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了修订,明确了金融仲裁的范围、程序,为金融争议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有力的规则支持。
2、金融仲裁机构数量不断增加
从仲裁机构方面而言, 1994年8月26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关于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证券争议仲裁机构的通知》,据此,贸仲成为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常设的专门解决证券争议的仲裁机构,初步形成了专门金融仲裁机构的雏形。此后,2000年3月广州仲裁委设立了金融仲裁办理处,2004年4月郑州仲裁委员会设立了金融仲裁中心,2005年3月浙江台州仲裁委设立了金融仲裁中心等等。这些金融仲裁机构的设立,为金融仲裁的独立化提供了坚强的现实依据。武汉仲裁委关于金融仲裁专门机构也在建设筹备之中
3、金融仲裁工作仍面临较多的挑战
从现有金融仲裁工作来看,我国的金融仲裁工作仍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面临的挑战相当艰巨,需要走过的路程依然漫长。随着我国金融业务的不断拓展,金融业务的范围越来越大。无论是2003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还是2005年修订的金融纠纷《金融争议仲裁规则》,都在列举若干具体金融业务项目之外,对金融业务的范围预留了向外拓展的空间。而近两年资本市场的大起大落也表明,金融业务的范围已大大突破传统观念领域,从而对仲裁机构、仲裁员提出了更高的挑战。金融仲裁工作也需要紧随金融工作的发展而发展。
三、金融仲裁与金融风险防范的契合点
由于金融风险防范的特殊性以及金融仲裁在解决纠纷中独特的魅力,可以预期金融与仲裁的结合将会日臻完善并具有扩大发展的趋势。金融与仲裁的牵手堪称“黄金组合”,方兴未艾。
随着我国金融监管秩序的日渐规范,金融机构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已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对处于业务前期、中期、后期的金融风险分别制定有风险预警、风险应对、风险救济等机制。金融仲裁因其亲和、专业、经济的特点,能够对金融机构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服务,在金融风险的各个阶段都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1、亲和:调解为主,维系金融机构与客户的关系
金融风险的产生,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已撕破脸皮大动干戈,相反,由于良好的银企关系来之不易,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更愿意采取较为温和的方式化解金融风险。尤其在金融风险产生的事前、事中阶段,采取及时的沟通措施,能够以很小的成本杜绝金融风险隐患,维系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
金融仲裁为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提供了良好的沟通平台,仲裁庭采取的圆桌、不公开审理的方式,既可以为客户化解紧张气氛,心平气和地化干戈为玉帛,又可以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尤其金融商业秘密的严格保守对提高金融业的社会公信度是不可忽缺的必备条件,仲裁可以完完全全满足这一条件的实现。而且仲裁庭多以调解为努力目标,以便客户既达到目的又不伤和气,不给今后的交易或合作造成不良的影响,为金融机构和客户创造了获取“双赢”的机会。中国人的素质正在提高,遇到冲突不再只是争个输赢,而是在冷静中寻找解决的办法,人们心态的向好,使人们愿意走近仲裁。
2、专业:权威裁决,打消金融机构与客户的疑虑
金融业务所涉及的技术问题、事实和法律问题越来越复杂,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以及在金融领域中的广泛运用,随着金融交易的新类型的不断拓展,随着经济生活和交易的多样化,金融业务已远非过去那样一目了然,复杂程度大大加深,一旦发生金融风险,金融机构与客户发生争议、需要寻找到中间人进行裁判时,很容易对中间人的专业程度提出质疑。而专业金融仲裁人员既具备金融专长又谙熟法律,能够妥帖地分析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根据业务的特性在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寻找到一条相互妥协、相互理解的桥梁,在金融风险产生的事前、事中阶段协助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达成协商一致。即使已进入金融风险产生的后期、需要通过仲裁审理方式对金融纠纷进行裁决的,金融仲裁员也能够通过其自身杰出的科技才华、卓越的法律知识、高尚的职业操守对金融纠纷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完满地解决金融纠纷。仲裁更多地体现了人性化的特征,增加了法律的亲和力
3、经济:节省费用,减少金融机构与客户的损失
金融仲裁远比金融诉讼成本低廉。实践中,在金融风险出现的后期,或由于争议金额过大,或由于业务本身即具复杂性,或由于出现法律盲区或法理多元化,或由于金融机构与客户情绪对立,都易造成相当一部分金融风险很难通过自行和解或通过第三方的调解来解决,往往须诉诸法律程序。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信任、合作关系几乎已丧失殆尽,双方需要的不再是互相容忍、妥协,而是能够以最小的代价地解决争议,减少经济损失。
仲裁与诉讼这两种法律程序从成本角度相比较而言,仲裁由于施行的是一审制而决定了其费用成本(包括仲裁费、律师费)、时间成本都比诉讼要低,满足了金融机构与客户的从快、从廉解决争议的要求。
四、金融发展对仲裁工作提出挑战
随着金融工作的快速发展,仲裁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全新的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形势将迫使金融仲裁工作者做出深刻的思考。
一是新型金融争议案件增多。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断尝试扩大服务范围,金融产品创新不断加快,由此带来的金融风险也将不断增加,从而对仲裁机构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以电子银行和银行卡业务为例,电子银行可分为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银行卡可分为借记卡、贷记卡等,两项业务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已普遍使用,尤其在个人金融领域大展身手。但基于电子银行和银行卡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却相对薄弱,不断出现的纠纷、案例,一旦酿成类似于美国次贷危机的金融风波,给我国社会带来的损失将空前巨大。
二是中间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中间业务和投融业务改变银行经营模式和利润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所规定的中间业务品种多达20余种,如:开立信用证、金融衍生业务、基金托管、代理保险业务、委托贷款业务、信息咨询业务等,上述中间业务产品引发的纠纷,将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如:委托贷款将会涉及到委托人、受托人、中介人(银行)三方面的权利义务;保险代理业务将会涉及投保人、保险人、受益人、代理人(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未来金融从事的投资银行业务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将更为复杂,涵盖资产管理、财务顾问、项目融资、银团贷款、不良资产结构化处置、资信评级、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势必在现有金融业务的基础上加大金融仲裁的工作难度。
三是国际业务纠纷案件增加。由于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创新和海外业务的快速发展,国际业务将会增加,如:国际银团贷款、贸易融资、信用证、外汇衍生产品、担保承诺等。由于国际业务大多适用国际商业惯例和西方国家法律,因而对此类国际案件的处理带来难度。
四是案件审理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由于金融创新的超前性和金融立法的滞后性,从而导致新型银行产品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加之其专业性强,故审理此类案件难度较大。另外,由于金融创新往往与银行规避监管法律相伴随,故会出现银行操作惯例与监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如何在保护金融创新的同时,又客观公正处理纠纷,将是我国金融仲裁难以回避的问题。
五、对金融仲裁参与金融风险防范的几点建议
金融仲裁在我国的发展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工作范围也多集中于金融风险防范后期的风险补救,即金融纠纷阶段,发展的空间依然广阔。对我国金融工作的发展前景,笔者就此提出几点粗浅的意见供以指正。
1、加快各城市专门金融仲裁机构的建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制定、修订《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为金融仲裁机构处理新型金融风险提供了指引性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各地仲裁委可根据本地经济情况设立专门的金融仲裁机构,组建高素质、通晓国际金融惯例的仲裁员队伍。针对当地金融机构发展所体现出的创新性、全球性、本土性、复杂性特点,及时为其量身制定个性化服务,以适应金融业务的发展。
在设立金融仲裁机构时,各地仲裁委员会可考虑从大学以及商业银行各级法律事务人员中选择、培养高素质、通晓国际金融惯例、熟悉电子银行业务、中间业务、投资银行等业务的仲裁员。其次,应借鉴商业银行的金融品牌营销,对优秀金融仲裁员设置专门的仲裁室,使其成为开展金融争议仲裁的社会品牌。
2、加强对金融发展趋势和金融风险防范的研究
随着金融监管体制和市场融资机制的完善,银行业务品种和业务模式也在不断创新。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子支付、银行卡、个人理财、外汇买卖、保理、福费庭等新业务品种有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金融服务总体上呈现出个性化、国际化、多元化的趋势。
伴随着新业务的迅猛发展,相应的金融风险也随之而来。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金融风险呈现争议类型多元化、法律构成复杂化的发展趋势。新业务品种带来的业务品种往往涉及诸多民商法律以及人民银行、银监局行政规章,且涉及商业银行操作惯例,很少有现成案例参考,对仲裁庭处理金融风险带来了较大困难。金融仲裁机构可未雨绸缪,提前对各类金融业务的风险进行专门化、细致化的研究,对复杂情况可举行专家论证会,严把质量关,确保客观公正、符合行业、国际惯例。
3、以多种方式参与法律风险防范
从现有仲裁机构参与金融风险防范的方式来看,仲裁委更多地是对金融风险的事后补救工作提供服务,而在金融风险产生的前期、中期则参与较少。在金融机构已逐步将金融风险防范的重点放在事前阶段时,仲裁机构也应相应地拓展工作方式,在金融风险产生事前、事中阶段为金融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具体举措可包括:一、结合金融业务品种的研究成果,预先提示金融机构对新业务的风险关注。研究业务风险是金融仲裁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在对前沿业务进行系统化的研究后,金融仲裁专门机构可通过组织培训、编制风险提示书等方式向金融机构传授研究成果,揭示风险点,加强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提高金融机构的事前风险防范水平。二、建立与金融机构的回访、交流制度。我国仲裁机构可借鉴金融机构售后服务和服务评价制度,在个案的金融风险处置结束后,及时对金融机构进行回访,并对仲裁效果进行评价,以不断提高金融仲裁的服务质量并对仲裁活动中所发现的商业银行产品、工作缺陷进行善意提示。三、积极参与金融机构现代化改造进程,有力提供仲裁咨询服务。仲裁服务的内容是广泛的,且仲裁机构集聚众多法律、经济等各方面的人才资源,仲裁机构能够为金融机构的现代化建设改造提供经济政策、法律咨询以及权益救济,直接参与到金融机构的改革过程当中。
4、加大对金融机构的宣传仲裁制度。
近年来,虽然我国仲裁制度逐渐被金融业所接受,但仲裁制度宣传的深度、广度仍不够,仲裁制度启蒙工作仍未完成。金融仲裁的宣传工作应有针对性,可考虑在金融机构的优秀从业人员当中发展仲裁员,使其通过仲裁实践,感受到仲裁制度的魅力。此外,仲裁协议的签订对仲裁服务开展和深化具有特别重要意义,仲裁机构应加强对金融机构有关仲裁协议内容的宣传,针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投资银行有效市场占有率的概念,提高对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仲裁协议的覆盖,加大仲裁协议在合同中的应用。
六、结语
上世纪九十年代一系列风险事件的发生,强化了国际金融界的风险意识,今年来的国际金融危机更是让人悚目尺心,为防范和化解风险,我国正在加快金融法制化的步伐。依法治金融,已成为当今我国金融界的潮流。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金融纠纷已经成为控制或降低金融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社会的建设,使人们在法制面前也感受到仲裁的温情,金融仲裁作为更人性更具有生命力的争议解决方式将在中国社会展示其广阔的新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