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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仲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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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金融仲裁

时间:2009-10-09 14:42来源:未知 作者:周斌 点击:
  

 

随着金融监管体制和市场融资机制的完善,银行业务品种和业务模式也在不断创新。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金融案件呈现争议类型多元化、法律构成复杂化的发展趋势。这就需要对金融争议的解决方式有更大的灵活性、快捷性、兼容性和和谐性。而金融仲裁制度因具有专家裁判、高效快捷等特点和优势,也必将成为解决金融纠纷的首推方式。
一、金融仲裁的发展状况
1、传统意识中,仲裁发展受阻的主要原因。近半个世纪以来,金融行业的从业者偏向于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金融争议,大量的金融纠纷仍然由不同国家的法庭来判决,而不是仲裁或其他非司法手段。金融从业者更垂青于诉讼的理由主要有:合同争议大多数源于债务人不能或不愿履行协议,抛开金额的因素,相比仲裁,法院的判决刚性更强。通过诉讼获得法院的执行令,从而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似乎更为便捷。而各国法院也设置了相应的简易程序,如诉前财产保全程序,督促程序等,以保障争议的快速解决;诉讼程序的公开能够给借款人带来一定舆论压力,促使其履行义务;法院的裁判在法院所在国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在商定诉讼管辖条款时,资金优位方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诉讼,而仲裁地点往往比较确定和单一。
2、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促成传统意识的渐变。随着仲裁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上述理由遭到了很多批评。它的核心缺陷在于过多考虑借贷人利益,却给债务人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有悖于对不同社会主体的平等保护,与此同时,仲裁本身的优势却使其在金融领域展露出勃勃发展的生机。《仲裁法》颁布以后,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金融纠纷的数量正在快速增长,除了自愿仲裁以外,随着格式条款的越来越广泛的应用,非自愿仲裁的情形也大量增加。并且,在某些金融领域,如证券业和保险业,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的引导,逐步形成了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行业内部金融纠纷的惯例。在国际金融交易中,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和新的金融服务产品层出不穷,复杂的国际金融争议越来越多,法院在程序上的优势,如督促程序,在很多时候都显得无能为力,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优势则更为明显。
二、金融仲裁服务于市场的优势
1、当事人享有高度自主权,是金融仲裁的特别优势。仲裁具有契约性。与诉讼相比,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对仲裁程序一般享有较大的自主权,可以选择他们信任的仲裁员来裁判纠纷,可以对程序事项作出约定。金融仲裁规则充分尊重仲裁的契约性本质,进一步突出和强调了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权利。按照金融仲裁规则,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适用本规则,可以对金融规则进行修改“量体裁衣”;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员的人数,可以约定指定仲裁员的期限,可以规定提交答辩和反请求的期限,可以约定举证期限,可以选择审理案件的方式,可以约定仲裁地点和开庭地点,可以约定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期限等等。在涉外案件中,当事人还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金融仲裁规则”共28条,其中12条是授权性和任意性条款,允许当事人选择。可以说,在金融规则中,当事人享有高度的自主权:从某种意义上讲,当事人是仲裁程序的主人。
2、独立、快捷、保密、经济,是金融仲裁的主要优势。首先,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能有效避免各种干涉;其次,一裁终局“是仲裁的标志性特点,也是有别于诉讼的典型特征。”避免了诉讼两审的冗长,提高了判断是非的效率,避免了久拖不决现象,能够快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痼疾,维护经济关系的正常流转。再次,民事诉讼实行公开审判的原则(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除外),即使不公开审理的,也必须公开判决。而仲裁则实行不公开进行原则,一般不允许群众旁听和记者采访,这有利于保护金融机构的商业秘密、维护其公众信誉,使其安全稳健地发展;最后,在实践中,或由于争议金额过大,或由于案情或事实本身即具复杂性,或由于出现法律盲区或法理多元化,或由于当事人情绪对立,都易造成相当一部分金融纠纷很难通过自行和解或通过第三方的调解来解决,而往往都要诉诸法律程序。仲裁与诉讼这两种法律程序从成本角度相比较而言,仲裁由于施行的是一审制而决定了仲裁的费用成本(包括仲裁费、律师费)、时间成本都比诉讼要低。
3、专业程度高、程序较为灵活,是金融仲裁的重要优势。随着金融业的迅速发展,新出现的金融纠纷变得日益复杂和专业化。与普通法官相比,仲裁员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更为丰富,判断专业性法律问题的能力也更强。在适用法律上,仲裁庭可以不受冲突规则的约束,直接适用其认为适当的法;在仲裁程序中,只要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程序;在当事人未约定时,仲裁庭可以决定案件审理的方式,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书面审理;根据案情需要,仲裁庭可以发布程序令、发出问题单、举行庭审前会议、召开预备庭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开庭、审议案件、举行会议等活动;仲裁庭可以确定当事人提交陈述和证据的期限,可以变更仲裁规则规定的当事人答辩、反请求等期限;仲裁庭可以确定以何地的工作日为仲裁程序工作日等等,更有利于提高结案速度。
4、执行性强,国际承认力度高,是金融仲裁的突出优势。依照《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令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这就为金融仲裁在国内的执行提供了有力的强制保障。国际社会上,根据1958订立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规定,缔约方裁决可以在全世界140多个其他缔约国家或地区得到承认与执行,各缔约成员承担的是必须遵守的国际公约项下的义务,该公约已于1987422对中国生效。尽管各成员国还是会对仲裁裁决进行程序审查,有些国家甚至会进行实体审查,但在总体上,《纽约公约》还是得到了很好的贯彻,从而使国际上对仲裁裁定的承认和执行变得更为容易。
三、完善金融仲裁体系的建议
为了公正快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金融纠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于200344日通过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下称金融仲裁规则),自200358日起实施。金融仲裁规则是中国金融仲裁史上第一部专门的仲裁规则,对中国金融制度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是中国金融仲裁制度发展的里程碑。这对于促进我国金融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金融纠纷出现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这对金融仲裁体系提出更高的要求,就现行的金融仲裁体系尚存在一些亟待发展之处。
1、扩大金融仲裁范围。在许多国家,涉及证券法、破产法、反垄断法的事项仍属于不可仲裁的事项,且一些国家,如墨西哥考虑到国际资本流动对一国金融、经济、国际稳定的重要性,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金融交易不属于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所谓的“商事交易”的范围。因此,在有些国家,金融仲裁的可行性及执行上还存在障碍。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这种国际金融可仲裁性有待加强。
2、建立第三人制度。仲裁中一般只存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两方,而没有如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的规定,这给涉及到多方当事人利益的争议仲裁解决带来困难,而在金融交易关系中,常常涉及到三方甚至更多方的利益,虽有《IBRD贷款协议和担保协定通则》中的规定,仲裁一方当事人为银行,另一方为借款人和担保方,可以解决部分问题,但还有一些如项目融资中,会涉及到贷款人、担保人、项目主办人、托管人等等方面的利益,并不能通过想IBRD那样的仲裁条款解决:整个项目贷款需要的所有合同中的某一或某些合同的仲裁条款不能溯及其他未明确包含进合同但却与争议有关的第三方。因此,这种金融仲裁中的第三人制度继续搬上研究日程,以完善金融仲裁制度的内含。
3、培育金融仲裁的良好环境,加强专业仲裁队伍建设。仲裁十分适用于金融纠纷的解决,符合金融当事人对公正快捷解决金融纠纷的期望。但在现实中,有些人对仲裁法律制度以及仲裁程序的进行、裁决的效力和执行还缺乏足够的了解,一提起打官司就只想起法院,近几年来,虽然商业银行也开始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但在解决金融纠纷所采取的方式中所占比例却很小。事实上,仲裁已经是解决国内经济纠纷的一只重要生力军和解决涉外经贸纠纷的决定力量。在提倡与国际先进惯例接轨的今天,金融机构应改变观念,大力提倡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金融纠纷,培育良好的金融仲裁环境。此外,金融交易的特性决定了对解决金融纠纷的裁判人专业化的高要求,鉴于目前我国大多数地方法官无法实现专业化,短期内难以胜任金融纠纷裁判工作,那么组建高素质、通晓国际金融惯例的仲裁员队伍刻不容缓。
总之,随着金融交易品种的日渐多样化,金融业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金融纠纷所涉及的技术问题、事实和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复杂,迫切需要由专家仲裁员按照专门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来解决金融纠纷。而金融仲裁作为一种独立、专业、保密、经济的争议解决方式,使金融交易主体能够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公正和效率并得,其发展空间相对广大。我国一方面应当逐步完善相关立法,建立一个公正合理、高效便利,与世界金融仲裁体系相融合的金融仲裁制度,同时,应根据金融纠纷的具体情况,选择最为适合的争议解决方式。
 
参考文献:
[1]王津成.金融仲裁:解决金融纠纷的有效方式.经济导刊. .2004(5).
[2]周文.金融争议仲裁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5
[4]如何申请金融仲裁.国际融资.2004.(5)
[5]李秋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风险防范的法律问题研究.北方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4
[6]彭进.论金融仲裁.法制与社会.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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