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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银行与乙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争议案

时间:2009-10-09 10:07来源:未知 作者:张道德 点击:
  

 

内容摘要:甲银行因其更名前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合同可以约定一方解除的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权人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也可以按约定申请仲裁解除;股权过户既可以通过自愿协商方式办理,也可以通过仲裁裁决并以执行仲裁裁决的方式办理。
 
裁决书简介
 
一、案   
甲银行因其更名前的金融实体对外投资而承接性持有丙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的1,000万股法人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商业银行处分其所取得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处分”的规定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以及其上级行的工作要求,甲银行2005年11月依法定程序与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乙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将上述股权有偿转让给乙公司,并同乙公司一起到某某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将其持有的1,000万股法人股权登记过户至乙公司名下。然而,受让人乙公司却未能依约向转让人甲银行支付1,000万股股权的受让对价。甲银行多次要求乙公司支付受让对价,但乙公司均因经营困难而无力支付。经过多次追索、协商、谈判,乙公司终于在2007年3月同意向甲银行返还全部股权,同时商定以仲裁裁决方式解决争议,以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方式办理过户手续。在乙公司的配合下,甲银行向双方共同约定的某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其仲裁请求为:(一)解除乙公司和甲银行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二)乙公司向甲银行返还1,038万股丙公司法人股权并过户至甲银行名下;(三)乙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对甲银行的仲裁请求,乙公司没有发表答辩意见,表示予以认可。
甲银行认为:2005年11月,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甲银行以1,00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丙公司1,000万股法人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甲银行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否则,甲银行有权解除合同。该合同还对其它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但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签订后,甲银行依约将其所持上述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并到某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将上述股权全部过户到乙公司名下。但乙公司未能按约定向甲银行以现金方式支付股权转让款。乙公司受让的上述1,000万股法人股权,经过分红配股以及支付丙公司股改对价后增至1,038万股。经过多次协商、谈判,乙公司终于在2007年3月同意返还甲银行的全部股权并与甲银行签订了《协议书》,将《股权转让合同》原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修改为:协商不成时,提交某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对上列事实,乙公司明确表示不持异议。
 
二、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甲银行与乙公司于2005年11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但是该合同第三条关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乙公司以现金方式向转让方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否则,转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是解除合同所附的条件,因本案中的乙公司未能依约付清全部转让款,故合同所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关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仲裁庭认为该合同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甲银行可以解除合同,甲银行关于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甲银行要求乙公司返还1,038万股丙公司法人股股权并直接过户到甲银行名下的请求理由成立,且乙公司没有异议,仲裁庭予以支持;本案纠纷产生的责任在乙公司,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案的仲裁费用由乙公司承担。
 
三、裁   
根据上述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解除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二)乙公司向甲银行返还1,038万股丙公司法人股股权并直接过户到甲银行名下;
(三)本案仲裁费用由乙公司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评论分析
裁决书生效不久,甲银行即按双方当事人事前约定,申请乙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法院出示了仲裁裁决书并依法送达民事裁定书,通知某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协助将1,038万股股权过户至甲银行名下。甲银行依法持有上列股权后,按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及规则的规定,于当年分批减持,实现了巨额权益。
本案之所以得以进入仲裁程序、顺利作出仲裁裁决、快速执行仲裁裁决、实现双方当事人返还1,038万股法人股权的愿望,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是因为当事人选用了仲裁程序解除成就了所附条件的合同,适时约定了仲裁管辖,采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的措施办理了股权过户更名。
1、成就解除条件是解除合同的基本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关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否成就是合同能否解除的关键。
本案中,甲银行与乙公司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受让人以现金方式向转让人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否则,转让人有权解除合同”。这里,乙公司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甲银行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就是该合同所附的甲银行解除合同的条件,若乙公司未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甲银行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则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甲银行有权解除合同。事实上,该合同签订后甲银行履行了1,000万股法人股权的转让义务并办理了将股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而乙公司并未按上列约定向甲银行支付股权转让款。故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所附条件已经成就,甲银行有权解除该合同。仲裁庭正是根据这样的事实和法律才作出了上述裁决。
 2、运用仲裁程序是解除合同的有效尝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规定,解除权人行使对所附解除条件已成就合同的解除权时,应当通知对方,且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若对方有异议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行为的效力。这里,法律将解除合同的解除权与通知权直接赋予了解除权人,同时,又将对解除合同行为效力的异议权直接赋予了被解除人,并规定其确认机关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本案中,甲银行为了实现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返还股权并将转让给乙公司名下的股权过户至自己名下之目的,并没有直接通知乙公司解除该合同,而是主动找乙公司协商,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共同运用仲裁程序解除合同。这样既避免了乙公司的对立情绪,营造了和谐氛围,又从根本上消除了行使合同解除权可能发生的异议行为。仲裁庭正是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依据事实和法律果断作出了解除合同、返还股权并直接将1,038万股股权过户至甲银行名下的裁决。可见,运用仲裁程序解除经济合同亦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尝试。
3、约定仲裁管辖是进入仲裁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关于“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规定以及第六条关于“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的规定,约定仲裁是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运用仲裁手段解决争议的法定条件与前提,没有仲裁约定就不能申请仲裁。实践中,仲裁约定可以分为事前约定、事中约定和事后约定三种情形。事前约定是在协商合同条款时就商定运用仲裁方式解决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并在合同、协议中明确予以约定;事中约定就是签订合同、协议时没有约定仲裁,在其签订后至纠纷发生之前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基于商业目的而自愿协商以文字方式补充的仲裁约定,或将原合同、协议中有关争议管辖约定直接修改为仲裁的约定;事后约定就是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为了寻求有效、快捷的法律手段解决纠纷或实现交易目的,而达成的仲裁约定。当事人采用事前约定的方式约定仲裁,便于争议发生时快速便捷地进入仲裁程序,尽快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当然,对事前没有仲裁约定的合同、协议,事中、事后也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补充、修改或者约定仲裁管辖。
本案中,甲银行在与乙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即仲裁机构对本案本来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主动同乙公司协商,终于使乙公司同其达成一致意见,自愿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运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并将《股权转让合同》及相关争议的解决方式具体明确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管辖,从而解决了运用仲裁方式解决《股权转让合同》争议、实现返还股权并过户至甲银行名下的法定条件。仲裁庭正是充分尊重了甲银行、乙公司的意愿,才以仲裁方式依法解决了甲银行、乙公司之间的争议。
 4、执行仲裁裁决是股权过户的便捷措施。在股权交易登记部门办理股权更名登记是股权转让行为最终完成的根本标志,也是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过户的必备条件。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股权过户可以以自愿协商方式办理,即转让方与受让方自愿协商,各自携带法律、政策、行政规章规定的和股权交易登记机构所要求的法律性文件,到股权交易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更名;也可以以司法执行方式办理,即人民法院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作出民事裁定书并向股权交易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股权交易登记机构据此直接办理股权过户更名。实践中,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过户,通过自愿协商方式办理的,自交件给股权交易登记机构至过户完毕一般需要二十天左右,而通过司法执行方式办理的,则自交件给股权交易登记机构至过户完毕一般只需要三天左右。
本案中,执行法院向股权交易登记机构出示某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送达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次日,该股权交易登记机构即完成了1,038万股法人股权由乙公司过户到甲银行名下的全部手续。甲银行正是通过仲裁程序作出的仲裁裁决书、通过执行程序执行仲裁裁决实现了1,038万股法人股权的过户。因此,以执行仲裁裁决的方式办理股权过户是一项便捷措施,值得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办理股权过户更名时借鉴。
 
                                                                         点评人:张道德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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